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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逾期后以银行未提示罚息格式条款为由要求免罚息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6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逾期后,借款人以银行未履行罚息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由要求免除罚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65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金融借款逾期后借款人要求免除罚息的主张,法院主要从两个核心维度审查:一是格式条款的效力,二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本案中,某某银行溧阳支行已将罚息条款以加黑加大字体标注在合同特别条款中,且邢某妹、柏某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了“已理解合同全部条款、银行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书面声明,足以认定银行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罚息条款合法有效。同时,本案属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规定,邢某妹要求按照民间借贷规则调整罚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要求免除罚息的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邢某妹、柏某平向某某银行溧阳支行申请140万元个人循环经营贷款,双方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二人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5月,双方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期限36个月,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该罚息条款以加黑加大字体标注在合同特别条款中;同时合同末尾附有借款人声明,明确“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已特别注意加黑加下划线条款,贷款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邢某妹、柏某平均在声明处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溧阳支行按约发放了140万元贷款,但邢某妹、柏某平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1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350881.87元、利息1407.29元、罚息42852.06元。某某银行溧阳支行催要无果后诉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邢某妹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银行未履行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罚息过高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要求免除罚息。

争议焦点

邢某妹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罚息,即案涉罚息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本案能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规则。

法院观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某某银行溧阳支行已将罚息条款以加黑加大字体标注在合同特别条款中,且借款人签署了知情声明,足以认定银行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罚息条款不存在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情形,合法有效;第二,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邢某妹依据民间借贷规定主张调整罚息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邢某妹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659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务必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重点审查合同中加黑、加粗、下划线标注的条款,尤其是利息、罚息、复利、贷款提前到期、违约责任、抵押处置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场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解释,签字确认即视为认可全部条款内容,事后以“没看合同”“没人解释”为由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注意区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差异: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属于金融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只要罚息、复利等约定符合金融监管规定且格式条款合法有效,借款人就应当按约履行,不要错误套用民间借贷规则进行抗辩。
  3. 积极应诉避免丧失诉讼权利:如果因欠款被金融机构起诉,应当积极参加庭审,提交证据、提出答辩意见,无正当理由缺席一审庭审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后续再提出上诉的,若无充分新证据,很难推翻一审判决。
  4. 确有还款困难应主动协商化解:如果因经济波动、收入下降等原因无法按期偿还金融借款,应当尽早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申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债务重组等方案,避免长期逾期产生高额罚息,甚至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最高额抵押规则也值得注意:借款人以自有房产为金融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合法登记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人不要抱有“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侥幸心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