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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城搬迁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7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搬迁,员工因通勤时间大幅增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777号生效判决分析: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但调整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兼顾企业经营需求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如果工作地点调整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劳动条件明显恶化,即便用人单位提供了班车、交通补贴等配套措施,仍不能降低或消除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的,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薄某2010年2月入职常州某甲有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常州,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为常州市新北区厂区,原工作时间为8:00-16:30。2024年公司因原厂房租赁到期,将厂区搬迁至武进区,两地相距20-30公里,公司虽发布搬迁政策提供班车和交通补贴,但要求员工需6:30-7:05到固定地点集合乘车,下班时间延后至17:30-18:30,员工通勤时间较此前大幅增加2小时以上。薄某因搬迁后通勤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91003.89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同城跨区搬迁且提供了班车补贴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公司搬迁虽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但此次跨区搬迁距离较远,通勤时间大幅延长,即便提供班车补贴也未消除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且劳动合同仅约定履行地为常州,并未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意变更工作地点,该种调整明显加重劳动者负担,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1003.8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777号
  •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进行跨区域搬迁前应当充分调研员工通勤情况,除班车、交通补贴外,可配套调整作息时间、提供住宿补贴、弹性工作制等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涉及工作地点重大调整的,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保留协商沟通记录,避免被认定为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2.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公司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第一时间收集通勤时间增加、影响正常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导航路线记录、通勤时间截图、与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先书面提出异议,若公司拒不调整的,再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不要主动签署个人原因离职的相关文件,否则将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3. 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也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调址,只要调整超出合理范围、明显加重劳动者负担的,该格式约定也不能作为公司不合理调址的合法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