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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无法推进时违约责任该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卖双方共同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鉴定无法推进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合同部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40号生效判决分析:质量鉴定程序终止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对鉴定不能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卖方未按要求提供设备合格证、技术参数、出厂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买方擅自改造、损坏设备导致鉴定基础灭失的,需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并非一律适用退货退款,法院会兼顾民法典绿色原则、公平原则,结合设备运输成本、拆除难度、残值情况、双方过错比例综合判定,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乌苏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某举)与溧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设备购销合同》,约定采购1台粉碎机、3台颗粒机,总价款748000元。乌苏公司累计支付货款574000元后,提出粉碎机存在产量不达标、配件易损坏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溧阳公司起诉要求乌苏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乌苏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全部合同、退款退货并主张20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

因卖方无法提供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图纸等资料,买方擅自改造损坏设备,导致案涉粉碎机质量鉴定终止,违约责任如何划分,合同解除后后果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溧阳公司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对鉴定终止负主要过错;乌苏公司擅自改造损坏设备,对鉴定终止负次要过错。案涉3台颗粒机无质量问题,仅解除粉碎机部分的买卖合同,结合设备运输距离远、拆除返还成本高于设备本身价值,不符合绿色原则,判定乌苏公司无需返还粉碎机,综合过错比例、已付货款、设备残值等折抵后,乌苏公司仅需再支付3万元货款,其唯一股东周某举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4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方收到设备后如发现质量问题,需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同时妥善保管设备,不得擅自改造、拆卸设备,否则可能因导致鉴定不能自行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2. 卖方出售设备时应当随货交付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图纸等资料,同时留存好上述资料的备份,发生质量争议时需配合鉴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留存完整的财务账册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解除并非必须恢复原状,法院会优先考虑经济合理性,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可合理选择解除部分合同、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诉求,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