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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污水井返水致财产受损责任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房屋因公共污水井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物业公司未及时疏通公共管道、业主未配合疏通等多重原因导致返水受损,各方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45号生效判决分析:多方过错导致的财产损害纠纷,法院将按照各方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划定责任比例: 1. 建设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公共设施存在先天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核心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 2. 物业公司未尽到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疏通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 3. 业主对设置在自家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未尽到配合维护义务,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虞某、蔡某乙2016年购买常州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2024年2月房屋卫生间突发返水,导致室内吊顶、地板、墙面等多处受损。经法院委托鉴定,返水原因是公共污水井W-11未按设计图纸设置,管道坡度受影响易堵塞。 另查明,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江苏某有限公司曾多次就设置在虞某、蔡某乙院子内的案涉污水井疏通事宜与其沟通,双方未协商出一致的疏通时间,后续也未再次协调疏通。常州某有限公司为北京某有限公司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常州某有限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江苏某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虞某、蔡某乙自行承担20%责任,北京某有限公司对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名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4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若遇公共设施设置在自家院落、阳台等专属区域的,接到物业维护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若因个人不配合导致公共设施故障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即使通过竣工验收,若经鉴定确不符合设计规范导致业主损失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不受保修期限制; 3. 物业公司履行公共设施维护义务时,应当留存好沟通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尽到相应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