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什么时候起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起算点是仅知道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之日,还是知道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之日?逾期行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64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撤销事由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该处分行为实际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二者缺一不可。因此1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两个要件全部满足之日,而非仅知晓财产处分行为之日。若债权人未在除斥期间内行权,撤销权将直接消灭,无法再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对吴某享有90万元合法民间借贷债权,2022年4月吴某与金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唯一房产归金某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未约定任何财产折抵对价。2023年7月刘某起诉吴某、金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023年9月19日庭审中,刘某得知吴某离婚时已将全部房产分割给金某。2023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仅判令吴某个人承担90万元还款责任,驳回了刘某要求金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执行到位11万余元,2024年5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刘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吴某与金某离婚协议中房产归金某所有的约定。
争议焦点
刘某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1年法定除斥期间?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2023年9月刘某虽知晓房产分割事实,但当时金某仍是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无法确定金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也就无法判断房产分割是否会影响刘某的债权实现。直到2023年10月民间借贷判决生效,明确金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刘某才应当知道案涉房产分割行为会损害自己的债权,1年除斥期间应当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刘某2025年4月才提起撤销权诉讼,已经超过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64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后,不要消极等待执行终本再行权,应当在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明确债务承担主体后,第一时间启动撤销权诉讼,避免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丧失救济途径。
- 若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或主要财产分割给配偶、全部债务自行承担的,债权人要及时固定离婚协议、财产登记信息等证据,同时核实债务人的其他偿债能力,符合条件的尽快行权。
- 除1年的一般除斥期间外,还要注意5年最长除斥期间的限制:从债务人实际处分财产之日起超过5年的,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都会直接消灭,维权无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