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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签证的点工工程量该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实际施工人主张的点工工程量没有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正式签证,法院会如何认定?总包方已经付清转包人全部工程款的,还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68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对于无正式签证的点工工程量,法院既不会直接采信实际施工人单方制作的台账、考勤记录,也不会完全否认点工实际发生的事实,会结合双方协商过程中的手写对账内容、同期其他阶段的点工数量、当事人自认的补贴标准等因素酌情认定; 2. 劳务班组负责人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可直接主张工资的农民工主体,且总包方已举证证明其付清转包人全部工程款的,无需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江苏某有限公司是常州武进区某河道施工项目总承包方,2019年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谢某,谢某又将项目的模板、混凝土、钢筋等劳务部分口头分包给周某甲,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施工完成后周某甲主张2020年点工1370.7工、2021年点工918工,要求谢某和江苏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59万余元,但大部分点工没有谢某或其指定人员签字的正式签证,仅谢某在周某甲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上留有铅笔手写的对账内容,未签署姓名。江苏某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已与谢某完成结算并付清全部工程款。

法院观点

1. 周某甲主张的2020年1370.7工点工因举证不足无法直接认定,但结合2021年已确认的点工数量、项目施工实际需求,加上谢某自认2020年点工可按400工补贴的陈述,酌情认定2020年点工为400工; 2. 谢某在工程量清单上手写的对账内容虽无签名,但系双方协商结算的真实记录,在谢某未配合完成正式结算的情况下,可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3. 周某甲是劳务班组负责人,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直接务工的农民工主体,且江苏某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改判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某甲工程款215483元,驳回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6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有超出合同约定的点工、增量工程一定要及时要求发包方或项目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签证,留存书面确认文件、沟通记录、施工台账等证据,避免事后举证不能; 2. 不要轻信“总包方一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只有总包方存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未按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形时才有可能承担责任,劳务班组直接起诉总包方诉讼风险较高; 3.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量计算标准、劳务单价、付款节点、签证流程等核心内容,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