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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代偿后能否按持股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人共同借款用于受让公司股权,部分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能否按股权持有比例向其他未清偿的共同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主张股权系赠与能否免除自身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7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共同借款的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其次,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债务人主张其持有的股权系赠与、无需承担共同借款还款责任的,应当对赠与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持有案涉公司20%股权,无证据证明股权系赠与取得,应当按持股比例承担20%的还款责任,张某、陈某代偿全部借款后有权向其追偿对应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王某、张某、陈某三人共同向案外人周某借款60万元用于受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三人完成股权受让后分别持有公司20%、60%、20%的股权。后因三人未按时还款,周某起诉三人要求清偿剩余借款,判决生效后张某、陈某共同清偿了全部60万元借款,随后向王某追偿其应承担的20%份额共计10.5万元。王某抗辩称其持有的20%股权系张某、陈某赠与,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且张某未实际出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陈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的上诉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79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多人共同借款时建议各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内部债务承担比例,避免后续行使追偿权时对份额产生争议; 2、如果是接受赠与取得公司股权的,应当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股权对价、对应的债务承担等事宜,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 3、连带债务人代偿债务后应当妥善留存转账凭证、债权人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行使追偿权时需证明实际代偿的金额以及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4、如果各方还存在合伙债务、公司运营债务等其他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应当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无法在追偿权纠纷中直接抵扣相应款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