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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账凭证的结算借条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具的无对应单独转账凭证的结算借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借款人主张借款用于个人赌博能否否定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8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单独对应转账记录的结算借条,若属于双方对前期多笔借贷往来的对账结算凭证,只要是借款人亲笔签署、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就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无需出借人另行提交对应金额的转账凭证。其次,借款人主张借贷关系因赌博无效的,必须举证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或者借款直接用于双方之间的赌博活动,仅口头陈述借款系用于个人赌博的,不影响合法借贷关系的认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商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4年8月分两次向蒋某借款合计35000元,蒋某通过微信完成转账后,商某出具了对应金额的两张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需承担律师费等内容。后商某向蒋某归还5500元,双方对账后商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4500元的结算借条,但未标注落款日期,也无对应转账记录。

因商某未按期还款,蒋某诉至法院。商某抗辩称3万元借款已经还清所以才收回了3万元借条原件,24500元的借条没有对应转账,自己并未收到该笔款项,同时主张案涉借款系用于赌博属于非法借贷不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借条原件、款项交付记录等证据,认定24500元借条属于双方结算凭证,判决商某归还剩余借款29500元及利息、律师费4500元。商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商某的主张无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8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完成对账结算后,出具新借条时一定要明确标注“本借条为双方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所有借贷往来的结算凭证,此前出具的借条全部作废”,避免后续就借条效力、借款金额产生争议。
  2. 借款人主张借贷关系非法的,一定要留存好出借人明知借款用途违法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公安机关处理记录等,仅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出借人要妥善保管所有借贷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条原件、转账记录、催要沟通记录等,即便完成结算出具新借条后,也要留存原有交易的相关凭证,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