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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无效,借款人主张是赌债不用还、转给第三人的钱算还款可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9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以案涉借款为赌债为由主张无需返还、以向第三人转账为由主张已还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99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出借人,有过错的还应承担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其次,借款人主张案涉借款为赌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靠接处警记录、零散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的,该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第三,借款人主张向第三人的转账为还款的,需举证证明第三人有出借人的收款授权,或出借人认可该款项为还款,否则该转账仅能视为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对出借人产生还款效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23日,钱某经周某介绍向庄某借款4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该4万元系庄某从“还呗”平台贷款后通过周某微信转账交付给钱某。后钱某陆续向庄某转账还款16380元,另庄某认可抵扣欠付钱某的椅子货款1200元,合计还款17580元。钱某另于2024年12月22日向周某转账4020元,主张该款系偿还案涉借款,还主张案涉4万元实际为赌债,庄某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故无需还款。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判令钱某返还剩余款项22420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费。钱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赌债,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有权代庄某收取还款,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99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切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行为不仅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法获得约定的高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2. 借款人主张借款为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应当留存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款项用于违法活动仍出借,仅靠零散聊天记录、无明确内容的接处警记录无法达到举证目的;
  3. 还款时应当直接转至出借人本人账户,若需向第三人转款还款,务必要求出借人出具明确的收款授权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还款义务,额外承担还款责任,与第三人的经济往来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