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逾期后综合费率能按年化24%主张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1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典当借款逾期后,出借方主张按年化24%计算逾期综合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要求按借期内费率计算逾期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157号生效判决分析:合法有效的典当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后的综合费计算标准,出借方主动将逾期费率下调至年化24%的,既符合合同约定,也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融资成本上限,法院会予以支持。借款人主张按借期内费率计算逾期费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11月,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置业公司以名下17套不动产为抵押借款,借期内月综合费率1.5%(年化18%),若借款人逾期还款,从违约之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7‰计算费用直至清偿完毕,无锡某某公司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依约发放250万元当金,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息费,典当公司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诉至法院,一审中典当公司主动将逾期综合费下调至月2%(年化24%),一审法院支持该主张。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要求将逾期综合费调低至借期内的年化18%,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费率合法,典当公司下调至年化24%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157号
- 案由:典当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典当合同前,当户应当仔细核对借期内、逾期后的息费标准,明确违约责任范围,避免违约后承担超出预期的债务成本;
- 典当行主张逾期息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化24%,超出部分不会被法院支持,诉讼时主动将费率下调至合法标准更易获得法院采信;
- 担保责任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范围,即便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承担律师费,若主合同未约定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保证人也无需对律师费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