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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履行期内擅自转卖二手设备要双倍返还定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4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在约定交付期内擅自将标的物转卖第三方,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能否得到支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48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15天内交付,2025年2月28日合同生效,交付最后期限为2025年3月15日,买方当日提货符合合同约定。其次,卖方未经买方协商一致,在履行期内擅自将交易标的物转卖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真实案例

2025年2月28日,陈某(买方)与幸某(卖方)签订《二手开平线买卖协议》,约定总价款35万元,陈某支付5万元定金后合同生效,设备交付时间为协议生效15天内,由买方自提。合同签订当日陈某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2025年3月15日陈某按约到约定地点提货时,发现幸某已擅自将案涉设备转卖给他人,无法交付。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幸某擅自转卖设备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幸某向陈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驳回陈某关于预期利润损失的诉求。幸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陈某违约在先、履行期间计算错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应从生效次日起算,2025年3月15日为最后交付日,陈某提货符合约定,幸某擅自转卖设备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48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计算方式、提货的提前通知义务、违约处置规则等内容,避免后续就履行时间产生争议。
  2. 交易过程中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得擅自处置交易标的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提前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留存沟通记录,否则构成根本违约的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3.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留存好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提货凭证等证据,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及时主张权利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4. 当事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需要举证证明该损失是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就能够预见到的,否则该诉求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