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连续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责任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6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连续发生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是否需要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668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对于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应当以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主要原因作为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本案中受害人死亡系第二起事故直接导致,故按照第二起事故的主次责任划分,主要责任方承担70%的赔偿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两起事故分别拆分比例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2. 超标电动车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因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目录、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不属于“能够投保而未投保”的情形,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2024年12月,吴某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撞到仲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第一起事故,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5分钟后诸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事发地撞到吴某丁的摩托车,引发第二起事故,导致吴某丁伤重不治身亡,交警认定第二起事故中诸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丁、仲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诸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70%责任比例过高,且仲某的超标车属于机动车,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常州中院二审认为,受害人死亡后果系第二起事故直接导致,一审按照70%比例划分主责方责任并无不当;仲某的超标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无需承担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66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多起连续交通事故的,应当重点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与各事故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诊疗记录、尸检报告、事故现场监控等,明确直接致害的事故环节,以此主张合理的责任划分; 2. 若驾驶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被要求承担交强险责任的,可举证证明该类车辆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目录、无法正常投保交强险的客观事实,以此抗辩交强险先行赔付的诉求; 3.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及时留存全部诊疗、误工、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