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医疗费合理性有异议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688号案例实务解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医疗费合理性有异议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6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医疗费的合理性有异议的,能否推翻原责任划分及医疗费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68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上级部门复核维持的,属于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核心证据,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足以推翻认定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论;其次,赔偿义务人对伤者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以网络查询的药物功效说明主张部分医疗费与事故无关的,不属于有效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应异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5年7月1日,娄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常州经开区路口右转时,与驾驶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直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娄某存在准驾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等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该认定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予以维持。张某因事故造成锁骨、肩胛骨、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29717.73元,因娄某拒绝赔偿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娄某全额赔偿张某医疗费后,娄某上诉主张张某驾驶的是非标机动车应负同等责任、部分肝胆治疗费用及钢板费用与事故无关、一审未准许车辆鉴定程序违法。常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娄某无证据推翻责任划分;张某的肝胆指标异常为事故创伤引发,钢板费用为骨折固定必要支出,娄某提交的百度健康查询截图不足以证明医疗费不合理;张某车辆已领取合法号牌,无需鉴定,一审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娄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68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及时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同时留存好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录像、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相反证据,仅口头提出异议无实质证据的,无法推翻认定书效力;
  2. 交通事故伤者主张医疗费时,要留存好全部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用药清单,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对方主张医疗费不合理时无据可依;
  3. 赔偿义务人若对医疗费合理性有异议,应当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必要性进行鉴定,自行在网络查询的药物功效说明不属于有效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