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认可法院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7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对法院依法委托的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否推翻评估结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715号生效判决分析:若无充分相反证据,保险公司无法推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法院委托评估的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已派员到场参与勘验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保险公司仅以“配件损坏与事故无关、评估价格过高”为由提出异议但无实质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其异议主张。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1月17日,秦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全部责任。秦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重型半挂车主因车辆在某厂维修未支付修理费,将案涉事故的保险索赔权益全部转让给某厂。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评估车损为30100元,保险公司以“部分配件损坏与事故无关、评估价格过高”为由提出异议,上诉要求改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公估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公估结论明确,且评估时保险公司已派员到场参与勘验,公估机构也已就保险公司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反驳评估报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某厂支付理赔款31100元,二审诉讼费653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71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双方对车损金额存在争议,优先选择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避免单方委托评估后对方不认可需要重新鉴定,拉长维权周期;
- 保险公司如对评估项目、价格有异议,应当在现场勘验阶段就明确提出并留存相关证据,比如配件损坏与事故无关的现场照片、同型号配件市场公允价格的官方报价依据等,仅口头异议无实质证据的不会被法院支持;
- 车辆维修方受让车主的索赔债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留存已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侵权人的证据,确保索赔主体资格合法;
- 主张施救费的一方要留存好施救单位出具的作业清单、收费凭证、付费记录,避免因无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被法院酌减施救费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