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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仅持误工证明/护理费发票能获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7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近亲属仅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部分工资流水主张误工费、仅提供护理费发票主张护理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723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缺少完税证明、护理合同等材料,也可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受害人近亲属提交的误工证明与银行流水(含年终结算工资)能够对应,护理费发票能够对应护理期限和实际支出,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维持了一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认定结果。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27日,钱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受伤,后因并发症于2025年2月28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钱某乙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钱某乙的近亲属钱某甲、王某甲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一审法院依据钱某乙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银行流水(含年终结算工资部分),认定误工费为78483元;依据94天的护理费发票认定该部分护理费16860元,剩余183天护理期按80元/天计算,合计支持护理费31500元。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仅持护理费发票不能证明实际支出,要求降低赔偿金额。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印证钱某乙的收入情况和护理费实际支出,一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72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尽量收集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误工证明、完税证明等全套证据,若确实没有完税证明的,只要银行流水(含年终奖金、绩效等额外收入)和误工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也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无需因缺少单一证据接受保险公司的不合理压价; 第二,主张护理费的,尽量留存护理服务合同、护工资质证明、转账记录、护理费发票全套材料,即便暂时缺少部分辅助材料,只要发票能对应护理期限、金额符合当地护工市场常规标准,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第三,若保险公司拒赔或压低赔偿金额的,当事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情况判断是否有诉讼维权的空间,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