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青光眼白内障治疗费用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后进行眼部治疗,其中涉及青光眼、白内障治疗的费用,保险公司主张与事故无关要求扣除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727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眼部病症与交通事故创伤存在因果关系,治疗是恢复受伤部位功能的合理必要措施,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费用无关或者超出合理范围的,其扣除费用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需全额承担该部分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17日,薛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常州市武进区与党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薛某甲负主责、党某负次责。党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上海浦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后薛某甲面部受创,1个月内因眼部不适入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包含急性青光眼、并发性白内障,最终出院诊断明确为创伤性晶状体脱位引发的继发性青光眼、并发性白内障,共计产生医疗费44445.89元。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中15427.79元用于治疗青光眼、白内障,与事故无关要求扣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薛某甲的受伤部位、治疗时间、出入院诊断内容,能够认定眼部治疗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薛某甲支付剩余赔偿款51672.8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72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伤就诊时,一定要明确告知医生受伤的时间、原因,要求医生在病历、诊断证明中清晰记录病症和事故创伤的关联性,避免后续理赔时对费用产生争议;
-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部分医疗费、认为费用不合理或者无关的,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伤者无需自行举证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仅需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清单即可;
- 如果双方对治疗和事故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可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