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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转的钱是借款还是代发工资?能否主张被迫解除补偿?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168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高管向员工转账与欠薪金额完全一致的款项,性质属于个人借款还是代发公司工资?员工以公司欠薪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16807号生效判决分析:对高管转账性质的认定,法院会综合多维度因素判断,而非仅依据当事人事后的单方陈述。若转账高管具有公司管理职权、转账时间与欠薪周期匹配、金额与应发工资完全一致、同时向其他员工转账时备注了工资性质、且高管此前曾向公司表示会解决员工欠薪问题,即使后续高管和员工主张该款是个人借款,在无充分借贷合意证据、且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该转账为代公司发放的工资,员工主张欠薪不成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18年成某入职江苏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24年公司出现欠薪情况。2024年5月、6月公司副总经理朱俊先后向成某转账两笔款项,金额与成某主张的2024年4月、5月应发工资完全一致,朱俊同期向其他两名员工转账时备注了“4月恒澄工资”,且此前朱俊曾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会想办法解决员工工资问题。

成某主张该两笔款项是朱俊的个人借款,公司仍存在欠薪,据此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13薪、报销款等共计20余万元,经仲裁、一审后上诉至苏州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朱俊的高管身份、转账背景、金额与欠薪完全匹配、给其他员工转账的备注内容,以及朱俊离职后与成某共同持股经营其他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认定案涉转账为朱俊代公司发放的工资,成某主张公司欠薪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支持成某2024年6月工资和医保垫付款的诉求,其余诉求全部驳回。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16807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公司欠薪时,若收到公司负责人、高管的转账,第一时间要确认款项性质,最好通过书面、微信等可留存的方式明确是工资还是个人借款,避免后续产生性质争议;
  2. 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核实欠薪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贸然发被迫解除通知,一旦欠薪事实不被法院认定,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还会被视为主动离职无任何补偿;
  3. 主张报销款、13薪等非常规薪资诉求时,一定要提前留存证据:报销款要留存因工支出的证明、审批记录、发票复印件;13薪要留存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入职offer的薪资承诺、过往发放记录等,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4. 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要如实陈述事实,若和利害关系人作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无有效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会被法院采信,反而会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