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指焊接作业失职遭辞退索赔 单位主张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南通(2025)苏06民终23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委托专家出具的意见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失职的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6民终2329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损失赔偿的,需要同时完成3项核心举证责任,缺一不可: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失职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实际产生了明确、具体的经济损失;三是劳动者的失职行为与单位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单方自行委托个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定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失职的定案依据。本案中南通某软件公司的举证完全不满足上述要求,且安排张某从事特种焊接作业时,张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尚未生效,单位自身存在违规安排作业的过错,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2022年10月入职南通某软件有限公司,岗位为安装调试工程师,月工资7500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公司安排张某焊接改造消防管道,此时张某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操作证尚未生效(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作业完成后,公司单方委托两名专家出具《专家认定》,称张某焊接存在多处漏点,属于故意虚焊、乱焊,于2023年12月14日出具《辞退书》将张某辞退。
张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49元,公司反申请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6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21249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 南通某软件有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是否需要赔偿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提交的《专家认定》并非有资质的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不具备法定证明力;现场照片无法证明张某存在虚焊、乱焊的主观故意;也无证据证明漏水损失与张某的焊接作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南通某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49元,驳回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6民终23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是辞退劳动者必须严守“证据为王”原则,若以劳动者失职为由解除合同,务必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单方找专家出具的个人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安排特种作业必须严格核查劳动者的资质有效期,严禁安排未取得有效资质的人员上岗,否则不仅无法向劳动者追责,还可能面临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比如提前通知工会,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 对劳动者而言:若被单位以失职为由辞退,不要急于签字认可任何追责文件,首先要求单位出具明确的失职证据、损失凭证,若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可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若确实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损失,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工作过失无需向单位赔偿。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常见风险点,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安排劳动者从事超出岗位范围的特种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无资质要求的作业,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