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后按揭贷款合同能否解除?征和律所结合南通(2025)苏06民终5489号案例实务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后按揭贷款合同能否解除?征和律所结合南通(2025)苏06民终54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生效裁决终止后,购房人能否要求解除配套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银行以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套取贷款为由拒绝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6民终5489号生效判决分析:购房人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银行主张购房人与开发商存在恶意串通套取贷款的情形,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仅以贷款由开发商偿还、首付款凭证存在瑕疵为由不足以证明欺诈事实,且公安机关经审查未认定存在骗取贷款犯罪事实的,该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王某丁、朱某与海安某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商业广场房屋。后二人与中国某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4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案涉项目停滞近9年未动工,房屋始终无法交付。

争议焦点

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法院观点

王某丁、朱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南通仲裁委生效裁决终止,购房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银行主张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套取贷款,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购房人在付款方式上听取了开发商的建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虚构购房交易的恶意串通行为,且公安机关经审查已认定不存在骗取贷款犯罪事实,故对银行的抗辩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解除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驳回购房人要求返还已还贷款本息、修复征信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6民终5489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人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项目烂尾等根本违约情形时,应第一时间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除/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及时主张解除配套按揭贷款合同,避免因长期放任贷款逾期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扩大自身损失。
  2. 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严格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对未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标准的楼盘不得违规发放贷款,同时应核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否则即便不存在欺诈情形,也可能面临贷款无法及时收回的经营风险。
  3. 若银行主张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套取贷款,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仅以贷款由开发商偿还、首付款支付凭证存在瑕疵等间接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欺诈的合意,无法以此否定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