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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未披露大型设备拆除资质要求,竞买人已付保证金能退吗?征和律所结合连云港(2025)苏07民终44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拍卖人未在拍卖前明确披露拍卖标的拆除所需的特殊资质要求,竞买人中标后以无法满足拆除资质为由拒付尾款,已缴纳的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拍卖佣金、平台服务费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7民终4489号生效判决分析: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及委托人负有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对于可能影响竞买人成本核算、竞拍决策的特殊要求(如大型设备拆除所需的资质、作业限制等),应当在竞买须知中明确公示,开拍前主动告知竞买人。若未履行该披露义务导致竞买人误判成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竞买人有权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拍卖人无权主张拍卖佣金,竞买人因参与拍卖产生的平台服务费等损失也应由未尽披露义务的拍卖人、委托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江苏某甲拍卖有限公司受江苏某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公开拍卖2台氧化铝卸船机,发布的《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仅概括表述买受人提货需服从委托方管理、办理安全手续,未披露该大型港口设备拆除需委托具有港口大型设备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作业人员需具备高处作业及热切割资质、需提交专项拆除方案等具体要求。上海某乙再生实业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并以97.57万元的价格中标,缴纳了对应保证金8万元及另外3个未中标标的的保证金24万元,还支付了平台服务费1463.55元。

中标后某乙公司得知案涉设备拆除的特殊资质要求,自身无法满足且额外委托第三方成本过高,遂拒付尾款。某甲公司将案涉设备二次拍卖后,主张不予退还8万元保证金,还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第一次拍卖佣金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设备的拆除资质要求足以影响竞买人的竞拍决策,拍卖人和委托人未履行披露义务存在过错,判决某甲公司、某丙公司退还8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承担平台服务费1463.55元,某甲公司退还未中标标的的24万元保证金及利息,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7民终448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竞买人而言,参与大宗资产、大型设备、废旧物资拍卖前,除现场看货外,应当主动向拍卖人、委托人书面确认拆除、运输、场地入场、资质要求等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信息,不要仅凭口头答复或“行业常识”判断,避免中标后产生额外成本导致损失;
  2. 对拍卖人而言,接受委托时应当全面核实拍卖标的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瑕疵、作业要求、资质限制等,将所有可能影响竞买人决策的内容明确写入竞买须知,开拍前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后续承担违约责任;
  3. 对委托人而言,应当将拍卖标的的全部相关信息、特殊要求完整告知拍卖人,若因未披露信息产生纠纷,委托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