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新能源车三包期内两次换电池仍故障能否退车?征和律所结合连云港(2025)苏07民终48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的二手新能源车辆尚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更换电池仍无法正常使用,买受人能否向二手车出卖方主张退车退款、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7民终4860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受人的该项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有三:第一,买卖合同主体认定需结合合同签订、履行全流程判断,仅收款收据加盖公司印章不足以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本案中案涉车辆登记在孙某乙个人名下,买卖磋商、付款、过户均由孙某乙个人完成,故合同主体为刘某甲与孙某乙个人;第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无故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的,车辆交付后买受人正常使用1年多才出现的故障,不可归责于出卖方,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三,新能源车辆的三包保修义务属于生产者或授权销售服务商,个人二手车出卖方未明确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无需承担三包项下的退车责任,仅未交付服务手册、使用说明书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2021年6月,刘某甲与孙某乙签订旧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以85000元价格购买孙某乙名下的二手金旅牌新能源厢式货车,车辆交付时行驶里程为30698公里,孙某乙出具的收款收据加盖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连云港某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印章。2022年10月起,案涉车辆出现电池故障,刘某甲到车辆生产者厦门某戊旅行车有限公司的特约服务站两次通过三包程序免费更换电池后,车辆电池仍存在故障。刘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乙、某丙公司退车退款并赔偿保险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主体为刘某甲与孙某乙个人,孙某乙交付车辆时无隐瞒质量问题的情形,车辆交付后刘某甲正常使用1年多行驶6万多公里才出现故障,不可归责于孙某乙;双方未约定孙某乙承担保修责任,三包义务不属于个人出卖方的合同义务,刘某甲主张解除合同退车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7民终486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购买二手新能源车辆时,需优先核实出卖方身份,明确是个人卖家还是经营者,索要车辆三包凭证、保养记录、服务手册等资料,书面约定保修期内的责任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维权无据;2. 向汽车销售经营者购买二手车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出现质量问题可同时向经营者、生产者主张三包责任,留存好维修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3. 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卖家未明确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车辆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需向生产者或三包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无法直接要求个人卖家退车退款;4. 出卖方未交付服务手册、使用说明书等附随资料的,买受人可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但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