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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设备两次验收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征和律所结合连云港(2025)苏07民终50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府采购类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设备经两次验收仍不符合约定技术标准,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7民终5015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设备是否合格应以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为核心标准,若卖方交付的设备经双方参与的两次验收均不合格,且经法院现场查勘确认存在核心功能缺陷,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即使卖方主张验收是买方单方出具、部分要求超出招标范围,也不影响违约事实的认定,买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外对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若卖方在验收不合格后持续进行整改,双方就整改事宜处于协商阶段的,解除权的起算点应当从违约事实最终确定之日起算,而非首次验收不合格之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真实案例

2023年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向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总价67.98万元的地震灾害预警装备,合同约定设备验收合格后付剩余70%货款。厦门某公司交付设备后,2023年12月、2024年6月两次组织双方到场验收,结果均为不合格,设备存在预警数据缺失、人口热力图与实际人口分布不符、烈度速报功能不符合招标要求等核心问题。

厦门某公司起诉要求消防救援支队支付剩余47.586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消防救援支队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预付款20.39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经现场查勘认定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厦门某公司返还预付款20.3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197万元,驳回厦门某公司全部本诉请求。厦门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设备核心功能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防救援支队解除权未超出除斥期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7民终501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企业,应当严格对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投标,不得为了中标虚标产品功能,若确实部分功能需要额外授权或客观无法实现的,应当在投标阶段明确提出偏离说明,否则中标后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将承担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采购方来说,组织验收时应当提前通知卖方到场,保留好验收过程中的全部记录、照片、视频、签字确认文件等证据,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明确告知卖方整改期限和具体要求,避免后续就验收程序合法性产生争议。 第三,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为1年,若买方发现卖方交付的产品不合格,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及时固定违约证据,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权利消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