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时压槽、提前退厂设备能算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6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配套构件压槽面积、承租人提前退厂的设备面积是否应当计入计租面积?未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单价的配件丢失报废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3692号生效判决解答:
- 关于计租面积的认定,优先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计费依据为准。若合同约定以实际交付的铝模展开面积为计费依据,不属于铝模范畴的塑料压槽且未列入双方确认的面积汇总表的,不应计入计租面积;对于承租人提前退厂的设备,若出租人无法举证该部分设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退厂时间远早于项目整体设备退场时间的,该部分退厂面积不应计入计租面积。
- 关于未约定单价的配件赔偿,若合同附件未明确约定配件单价,出租人仅能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但无法提供发票佐证实际采购成本的,法院可结合承租人自认的金额酌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真实案例
2021年10月,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租方)与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因淮安某房地产项目向出租方租赁铝合金模板,计租面积按实际交付的铝模展开面积计算,租期自材料进场第一天起至全部材料退场止,同时合同附件约定了部分配件的赔偿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计租面积是否应包含压槽面积、2022年10月提前退厂的312.834㎡设备面积、未约定单价的配件赔偿金额、租期计算、整理费、逾期利息起算点等产生争议,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承租方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5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压槽不属于铝模范畴且未列入双方确认的面积汇总表,不应计入计租面积;提前退厂的312.834㎡设备退厂时间远早于项目整体设备退场时间,出租人无法举证该部分已实际使用,不予计入计租面积;2.未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配件,出租人无法提供发票佐证实际成本的,按承租方自认金额酌定赔偿;3.租期按合同约定自首车材料进场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材料退场之日止,承租方主张的延期进场、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4.逾期利息自全部模板退场后3个月的次日即2023年10月23日起算。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3692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租面积的计算范围,尤其要注明配套的塑料构件、辅助配件是否计入计租面积,同时列明全部租赁配件的名称、单价、赔偿计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应当要求承租人签署明确的租赁物清单、面积确认表;对于提前退厂的租赁物,要明确退厂原因、是否已实际使用,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交接凭证。
- 承租人退租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分类整理、清灰,留存退租时的交接记录,避免被出租人主张整理费、清灰费等额外费用。
- 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事项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