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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承诺“货款我来担”算不算有效担保?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8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交易中,第三人仅在微信聊天中承诺为买方的货款作担保,未签订正式书面担保合同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若第三人的承诺难以区分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应当如何认定法律性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380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属于合法的书面合同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只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求;其次,若第三人在聊天中明确作出了“为货款提供担保”“买方不给付就由我结算”的意思表示,担保关系合法成立;最后,若第三人的承诺内容难以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优先认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人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真实案例

刘某甲系水产品经营者,经朋友张某介绍认识了采购商刘某乙,2024年10月起刘某乙多次向刘某甲采购螃蟹,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截至2024年11月5日刘某乙欠付货款共计488200元。交易期间张某多次在和刘某甲的微信聊天中表示“我为这笔货款作担保”“刘某乙不给付你就找我结算”,后刘某乙拖欠货款拒付,刘某甲遂起诉要求刘某乙支付货款及利息,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的承诺构成一般保证,判决张某对刘某乙不能清偿的货款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380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宗交易中若需要第三方提供增信,建议签订正式的书面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避免仅通过口头或微信承诺产生歧义,增加后续维权成本;
2. 若仅能通过微信方式确认担保,应当完整保存聊天原始载体(即存放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设备),聊天内容需要明确担保人身份、对应担保的债务明细、明确的代偿意思表示,避免证据瑕疵导致无法认定担保关系;
3. 若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参与共同犯罪,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债权人仍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以主债务人涉嫌诈骗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