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借条签署现场未签字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仅在借条签署现场在场但未签字,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非备案公章出具借条,公司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385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配偶仅在场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明示意思表示的,沉默不能视为同意借款,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债权人主张大额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不能的,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此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代表主体,持公司公章(即便该公章未备案)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不得以股权代持、印章非备案、内部权限限制为由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真实案例
史某向时任淮安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表弟宋某出借合计40万元,款项交付后宋某未按时还款,2025年2月宋某向史某补签两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宋某和淮安某有限公司,约定月利率1%,同时约定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宋某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了某公司印章,借条签署时宋某的配偶周某全程在场但未签字。后史某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周某、某公司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史某对周某的诉讼请求。史某、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仅在借条签署现场在场,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明示意思表示,史某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宋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周某无需承担责任;宋某作为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代表公司意思表示,某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385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如果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必须明确要求配偶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以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签字确认,仅凭借配在场的事实无法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避免后续维权举证不能。
- 对于企业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债权人应当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同时留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即便后续公司主张印章非备案章,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的,依然可以主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避免财产混同,否则不仅个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借款收益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配偶也可能被认定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