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合同无效还能要回本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853号案例实务解读

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合同无效还能要回本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8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业放贷人向他人出借资金,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借人还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385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资金占用费,因出借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法院会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支持。其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从首次催告的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出借人持续催要借款的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高某向许某借款,许某向高某转账18.5万元,双方确认含之前的现金1.5万元合计借款20万元。后许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高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许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年来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属于职业放贷人。一审判决高某返还18.5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现金还清全部借款、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中许某认可高某已支付1.5万元利息,同意从本金中抵扣。

争议焦点

1.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高某是否已还清案涉借款?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许某系职业放贷人,案涉借贷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高某因合同取得的本金应当予以返还;高某主张已现金还清借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但其已支付的1.5万元利息可抵扣本金;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许某持续催要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改判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某借款1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385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个人如果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牟利,很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仅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也无法按照约定主张高额利息,仅能主张返还本金及极低的资金占用费,建议个人不要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第二,借款人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留痕的方式支付,尽量避免现金还款,若确需现金还款要让对方出具收条,防止后续无法举证还款事实导致承担二次还款的风险。第三,出借人要注意留存催要借款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催款函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建议每间隔不超过3年就要向借款人主张一次债权并留存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