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出国劳务欠薪找不到包工头能找挂靠的劳务公司要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950号案例实务解读

出国劳务欠薪找不到包工头能找挂靠的劳务公司要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39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国务工人员被个人包工头雇佣,无直接证据证明与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能否要求该劳务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395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合同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双方存在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的合意,以及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如果劳动者仅能证明有劳务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转账,无法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务合同、考勤表、结算单等核心证据,且无证据证明个人转账是受公司委托的职务行为的,无法认定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劳动者要求劳务公司支付欠薪的主张难获支持。

另外,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确实禁止个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但该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能直接推定存在个人雇佣的情形下,劳动者就必然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成立劳务关系,仍需以事实证据作为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最新案例

2017年张某经个人周某乙介绍赴境外从事钢筋工工作,约定劳务报酬280元/天,期间的劳务报酬由周某甲、陈某乙(溧阳市某有限公司会计)以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张某因被欠付劳务费15万余元,将溧阳市某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务合同、结算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务合意,陈某乙的个人转账也无法证明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张某申请调取对外劳务合作备案信息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395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国劳务人员务必提前确认雇佣主体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时要求公司加盖公章,自己留存一份合同原件,不要仅与个人包工头签订无公司盖章的协议。
  2. 务工期间注意留存加盖公司公章的考勤记录、工作证、结算单等证据,工资发放尽量要求走公司公户转账并备注“工资”,避免仅用个人账户转账导致后续责任主体认定难。
  3. 若出现欠薪情况,第一时间收集证据,若包工头失联,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查询对外劳务合作备案信息,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相关备案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后再起诉,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