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受欺诈签订的设备买卖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0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以签订买卖合同时受欺诈、未核实交易标的权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08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即成立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主张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己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案涉合同有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对合同效力、交易相对方身份提出过异议,仅以“未仔细核查”“受欺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淮安某公司2023年5月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向王某租赁沃特牌装载机、蚯蚓床布料机两台设备,约定租期2年,后续淮安某公司实际向王某支付了部分租金。2023年9月13日,王某与淮安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约定淮安某公司以72000元价格购买上述两台设备,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全款,协议加盖淮安某公司公章,并有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淮安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中淮安某公司抗辩称案涉设备实际是公司出资购买,签订《设备买卖协议》时受欺诈,不应支付货款,一审法院未采纳其抗辩,判决淮安某公司支付王某货款72000元及逾期利息。淮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淮安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且协议签订后王某多次催款时淮安某公司均未对合同效力、王某的出卖人身份提出异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08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核实交易标的权属、交易对方主体资质,确认合同内容符合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后再签字盖章,后续以“未仔细核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若确实存在被欺诈签订合同的情形,应当及时留存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相关证据,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因举证不能、超过时效丧失权利。
-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纠纷、职务侵占纠纷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善意交易相对方,公司若认为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可另行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不影响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