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交通事故部分车辆未投交强险,已投保保险公司要先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1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内固定在位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195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针对多车事故中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就超出自身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无需受害人自行向未投保方追责。第二,针对内固定在位的伤残鉴定意见,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明确说明被鉴定人年满60周岁、内固定不取视同医疗终结、评定时机符合要求,且当事人一审未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异议的,法院将采信该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新案例
2023年8月6日,张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淮安淮阴区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停在路口影响视线,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责,陈某、翟某负次责,刘某无责。经查,张某、翟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
刘某起诉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刘某年满60周岁、内固定不取视同医疗终结,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刘某48501.85元。两家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应按1/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南通支公司不认可内固定在位的鉴定意见。淮安中院二审认为,案涉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有效异议,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投交强险的由已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19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不仅要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还会面临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切勿因小失大。
- 诉讼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务必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相应证据支撑异议主张,二审阶段再无合理理由提出异议的,大概率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 交通事故受害人若遇到部分涉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可直接起诉已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无需先向未投保义务人追责,既能降低维权成本,也能更快拿到赔偿款,保险公司赔付后会自行向未投保方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