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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离职后无收入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1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事故后不再有工资收入,保险公司主张系受害人主动离职导致无需赔偿误工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诉讼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19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误工费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只要事故确实造成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减少,即便后续受害人没有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只要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赔偿误工费。其次,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金额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诉讼费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胜败诉比例依法分摊,保险公司以其不是实际侵权人为由拒绝承担该两类费用的,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2024年5月27日,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淮安某电机厂门口时,碰撞到张某宾停靠的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大型汽车,造成成某受伤、财物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宾负事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成某构成器质性精神障碍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成某各项损失共计182304.89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成某2024年7月后无工资收入系主动离职导致,不应支持误工费,且躯体伤残鉴定未构成伤残的对应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实际减少,一审结合其伤情、收入情况酌情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鉴定费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诉讼费根据胜败诉比例分摊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19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尽量留存劳动合同、事故前6-12个月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考勤记录等材料,充分证明收入实际减少的事实,即便离职也尽量举证离职与事故伤情的关联性,避免保险公司以主动离职为由拒赔。
  2. 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即便部分鉴定事项未达到伤残等级,只要是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项目,相关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无需担心自行垫付的鉴定费无法获赔。
  3.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为由抗辩的,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结合双方胜败诉情况判决费用分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