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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2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在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主张自己仅同意担保1年且未收到合同原件,是否可以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263号生效判决解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其自愿放弃核实合同内容的权利,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担保人无法举证证明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仅以“签字时合同空白、未收到合同原件、仅同意担保1年”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案涉债务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真实案例

2022年12月30日,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淮安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额度5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17日。同日,银行与梁某某、单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二人为前述期限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2023年12月18日,银行依约发放50万元贷款,约定到期日为2024年12月17日,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10月14日尚欠本金50万元、利息15697.67元。银行起诉要求建材公司还款,单某某、梁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单某某上诉称其签署的是空白担保合同,仅同意担保1年,后续也拒绝续保,且未收到合同原件,不应承担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视为认可合同内容,无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案涉借款发生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银行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某某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263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切勿随意签署空白合同,签字前务必仔细核实全部条款,重点确认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主债务期限等核心内容,签字后务必留存合同原件,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若确实存在被欺诈、胁迫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形,要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在法定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否则逾期将丧失撤销权利;
  3. 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保证人是否实际使用借款、是否同意后续续保为前提,不要碍于情面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签字前要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4.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期间经过后担保权灭失,主张权利时要留存相关催告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