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雇员致人损害,雇主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37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辩称"没撞到人",且其所属单位主张司机并非本单位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实际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的临时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单位雇佣的提供劳务者?该单位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是否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本案最具争议、也最值得普通人关注的核心问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373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中,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确认了三层关键规则:
第一,雇佣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单位管理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车辆归属、工作内容固定等多重证据相互印证,即可认定提供劳务关系成立。本案中,某租赁中心管理人员王某亮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漆某军是"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负责为某农贸市场运输垃圾",电动三轮车由市场提供,结合证人郑某某的证言,雇佣关系链条完整。
第二,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漆某军在驾车前往垃圾转运站途中发生事故,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赔偿责任直接归于雇主某租赁中心,而非漆某军个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某租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其财产不足清偿赔偿债务时,投资人王某华须以其个人其他财产继续清偿。这也是为什么一审、二审均将王某华列为责任主体,且认定其主体适格的根本原因。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上诉人以"漆某军未撞人""单位非适格被告"为由请求免责,缺乏证据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论正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7月23日上午,漆某军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右侧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马某艳左侧发生碰撞,致马某艳受伤住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3-5椎骨折、左外踝皮肤挫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9161.42元。交警部门认定漆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艳无责任。漆某军实际为某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某华)雇佣,专门为某农贸市场清运垃圾。
法院观点:淮安中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某车辆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相互印证,确认双方车辆确实发生碰撞,上诉人未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某租赁中心管理人员的笔录陈述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漆某军受该中心雇佣,事故发生在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应由某租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某租赁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投资人王某华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租赁中心赔偿马某艳医疗费、交通费、清障费共计29161.42元;某租赁中心财产不足清偿的,由王某华承担清偿责任。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373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受害人而言——别只盯着"司机",要找到真正的"买单人"。很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经济能力有限,单独起诉难以获得充分赔偿。征和律所建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交警询问笔录、车辆登记信息、工作场所走访等方式,固定肇事者与背后单位的劳务关系证据。本案中正是因为某租赁中心管理人员在交警部门留下了承认雇佣关系的笔录,才让受害人成功追加单位为被告,大幅提高了赔偿执行的可能性。
2.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而言——"有限公司的壳"≠"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风险点在于投资人无限责任,企业一旦无力清偿,投资人的房产、存款、车辆等个人财产均可能被强制执行。征和律所提醒此类企业主:聘用临时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如驾驶、装卸、清运)时,务必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将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严格规范车辆使用台账与作业流程,避免事故发生。
3. 对肇事司机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不可推翻,但需要硬核证据。本案上诉人提交了证人证言、医院体检记录、监控视频等多项证据试图否定碰撞事实,但因鉴定意见与认定书相互印证,最终未被采纳。征和律所提示,若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在3日内申请复核,并尽早申请独立的痕迹鉴定、车辆碰撞鉴定,单靠证人"没看到撞击"的口头陈述难以推翻官方认定。
4. 关于受害人是否佩戴头盔的过错抗辩。本案二审明确指出,未佩戴头盔虽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但需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联才能减责。本案马某艳伤情为腰椎、骶椎骨折,与头部防护无关,故不影响责任比例。这一裁判思路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