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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能改判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4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对法院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费及误工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492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仅以“鉴定意见不客观、护理费标准过高、误工费认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受害人提交的护理费、误工费相关证据认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4日,潘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淮安金湖县路段撞上行人孙某,致孙某受伤、财物损坏,交警认定潘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孙某治疗后,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一审法院结合孙某提交的餐饮经营证明、护理费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合计173536.30元,支付潘某垫付款6365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意见不客观、150元/天的护理费标准过高、误工费认定有误,要求改判少赔偿142576.2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护理费标准有发票及证人证言印证,符合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水平;孙某提交的经营证明可证实其从事餐饮业,主张的误工费未超过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49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需进行伤残鉴定,尽量向法院申请对外委托鉴定,避免单方委托鉴定被保险公司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异议,增加维权成本;
  • 主张护理费的受害人要留存好护理费发票、护理协议、护工身份信息等证据,由家属护理的要留存家属误工损失证明、收入流水等材料;
  • 个体工商户主张误工费的,要留存营业执照、经营流水等证据证明所从事的行业,没有固定收入凭证的也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主张赔偿;
  • 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时必须提交相应证据支撑,仅口头主张标准过高、鉴定不合法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