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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推翻拒赔?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6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对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635号生效判决解答:若伤残鉴定意见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其异议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应当按照鉴定结论对应的伤残等级赔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伤者评残基础薄弱、要求复勘未获准许为由提出异议,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因此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4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盱眙县十里营大街路段,与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名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上诉主张不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观点

案涉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过程中已对伤者右肩关节活动度进行检查,结合病历、影像学资料等综合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6966.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63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如需进行伤残鉴定,优先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避免单方委托后对方不认可需重新鉴定的风险,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力更高,无法定情形不会被推翻;
  2. 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围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法定要件收集相反证据,仅以口头异议、要求复勘未获准许为由抗辩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仍需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相关损失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划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