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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结清所有费用、放弃劳动诉求”的离职证明还能要加班费年终奖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15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载有“结清所有相关费用、无任何劳动争议、放弃一切诉求权利”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后,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欠付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劳动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1562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签订的结算协议、离职证明等文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文件中明确约定了“所有费用已结清”“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放弃全部诉求权利”等内容,劳动者签字确认后又反悔,起诉主张欠付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费用的,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沈某滨入职盐城某某发展有限公司酒店(以下简称某某酒店),担任工程安全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4年7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

2024年4月16日,沈某滨与某某酒店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沈某滨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含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计2614.43元),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无任何劳动争议,沈某滨放弃一切向公司主张诉求的权利。

后沈某滨向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酒店支付2023年11-12月欠付工资4597.7元、2023年年终奖18000元、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加班费172413.41元,仲裁委出具征询书后沈某滨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沈某滨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合法有效,沈某滨签字后能否再主张各项劳动待遇?
  • 沈某滨主张的欠付工资、加班费、年终奖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未准许中止审理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沈某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证明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其次,沈某滨主张的“加班”实为酒店总值班,值班内容为保障酒店营运的值守工作,与本职工作内容关联性不强,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其主张的年终奖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有发放承诺、计算标准及发放依据;其主张的欠付工资系因本人申请事假产生,不存在单位强迫无薪休假的情形,故各项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沈某滨另行起诉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案件已被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准许其中止审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某滨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156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1. 签署任何离职文件前务必逐字通读全部条款,尤其是“结清所有费用”“放弃全部权利”“无任何争议”这类核心表述,一定要核对清楚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所有应得款项是否已核算准确、实际到账,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轻信单位口头承诺随意签字,签字后再反悔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2. 如果签署离职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协议内容明显显失公平的,要第一时间留存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胁迫的现场证据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逾期将丧失法定撤销权。
  3. 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劳动权益相关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加班期间的工作沟通记录、单位关于年终奖的制度文件或书面承诺、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避免后续维权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起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建议明确列明结清的具体项目(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待遇等),避免使用“所有费用”这类模糊表述;协议约定的金额要公平合理,避免因金额过低、显失公平被法院撤销。
  2. 签署协议时要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可要求劳动者手写“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协议全部内容,确认所有款项均已结清,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求”的表述,同时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协议原件,降低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3. 如果确需安排员工值班,要明确值班的性质和工作内容,若值班仅为值守处理突发情况、与正常岗位工作内容差异较大的,不属于法定加班,但建议合理控制值班时长、安排相应调休或发放值班补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