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途退场未结算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0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程,双方未做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工程款总金额、第三方扫尾费用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0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分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其次,双方未做最终结算的,法院可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阶段性结算文件、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清单、发包方自认的增项内容综合认定工程款总金额;对于发包方主张扣减的第三方扫尾费用,需有实际支付凭证、对应施工内容的佐证,无充分证据证明的高额扣减主张不予支持,但有明确转账凭证、收款人确认的实际支出部分可据实扣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南通某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盐城东台某广场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汪某施工,双方未签正式书面合同,仅就部分施工内容签订阶段性结算依据。汪某2022年3月因疫情等原因中途退场,剩余扫尾工程由某公司委托案外人李某甲安排工人完成。双方就总工程款金额、扫尾费用扣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总工程款215709.76元,扣除已付138600元及汪某自认扣减的10500元,判决某公司支付66609.76元。某公司上诉称扫尾费用共61250元应全额扣减,二审中提交向李某甲转账21350元的凭证,李某甲确认该款为案涉扫尾工人工资,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扣减该21350元,某公司应支付汪某工程款55759.7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0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前要核实自身是否具备对应施工资质,避免合同无效引发后续结算风险;中途退场时务必与发包方就已完成工程量、未完成工程量、已付工程款等内容签订书面结算文件,避免后续举证困难。2. 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要明确知晓合同无效风险,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前,要与原施工方就剩余工程量、扣减标准达成书面一致,实际支付扫尾费用时要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用工清单、对应施工内容的证明,避免扣减主张无证据支撑。3. 双方产生结算争议后,优先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能大幅降低诉讼中的举证成本和事实认定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