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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中一方擅自改造合伙资产、隐匿租金收益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2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擅自改造合伙资产、未举证证明租金分配情况,合伙人主张收益分配和财产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21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租金收益分配,掌握租金收支证据的一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已完成分配,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收益分配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其次,对于合伙财产分配,一方擅自使用、改造合伙财产,或者因保管义务导致合伙财产灭失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最后,合伙财产位于一方厂区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从便利利用的角度可归并给持有方,由持有方按评估价值折价补偿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家港某有限公司(持有案涉甘油项目45%合伙份额)与江苏某有限公司(持有55%合伙份额)合伙投资甘油生产项目,项目位于江苏某有限公司厂区内,由江苏某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手续、对外出租及资产日常管理。后江苏某有限公司未经张家港某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将部分合伙设备改造为厂区消防设施,另有部分合伙设备灭失,且无法举证证明2015年第三季度的租金收益已向张家港某有限公司分配。张家港某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配合伙财产及欠付租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江苏某有限公司向张家港某有限公司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及租金收益合计2488308.46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江苏某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2015年第三季度租金已分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已被改造、灭失的合伙财产及登记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从便利利用角度归并给江苏某有限公司,由其按出资比例向张家港某有限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结合张家港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部分动产权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211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合伙经营过程中,建议各方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财产管理、收益分配的具体流程,定期共同盘点合伙资产、核对收支凭证,留存全部资产清单及交易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2. 不实际掌控合伙财产的合伙人,应当定期核查合伙资产状况、收支情况,发现另一方擅自处分、改造、隐匿合伙财产的,及时通过函件、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第一时间主张权利;3. 合伙关系终止后,各方应当及时共同开展清算工作,避免合伙资产长期闲置造成贬值损失,若就财产分配、收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合伙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固定财产价值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