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退租房东能否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责任?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2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仅由夫妻一方签署,承租人提前退租造成损失的,房东能否主张未签字的配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225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未签字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合同义务,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并享有合同权利,否则仅以其是签字方配偶、实际经营者为由主张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孙某甲将位于盐城的商铺出租给占某用于经营酒店,双方约定租期至2026年12月,提前解约需赔偿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租赁期间物业费、水电费等由承租人承担。2024年5月占某提前退租,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孙某甲认为占某丈夫殷某是实际经营者,且签约时二人系夫妻关系,应当与占某共同承担责任,同时主张欠付的物业费、房屋装潢修复费、家具电器损失等共计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占某,判决占某承担违约金11500元、物业费12849元、修复费及家具电器损失50000元(已抵扣10000元押金)、垃圾清运费500元、水电费1180.18元,驳回孙某甲要求殷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孙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全部租赁协议均由孙某甲与占某签订,殷某并非合同相对人,孙某甲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且一审认定的各项费用金额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225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房东出租房屋时如果知晓房屋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明确共同承担合同责任,避免后续追责困难;
- 承租人退租时应当与房东做好房屋交接、物品清点工作,共同签署交接确认单,保留好相关凭证,避免后续产生财产损失纠纷;
- 当事人主张各项损失时应当留存好相关费用票据、损失凭证,无法明确损失金额的尽量在证据未灭失前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