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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认可以房抵工程款效力,发包方能否要回房款?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2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可使用工程款抵扣商品房购房款,发包方交付抵款房屋后,仲裁却不认可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要求发包方另行支付欠付工程款,此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还对应抵款房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229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若仲裁裁决已明确以房抵款的主张不成立,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该部分款项另行主张权利的,发包方有权就已交付的抵款房屋,向实际收取抵款权益的主体主张返还或损害赔偿;其次,承包方分公司出具的载有明确房号的抵款收据,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即便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需汇入指定公户,只要承包方出具了确认抵款的收据,就视为其认可收到对应抵款财产,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第三,仅有项目负责人个人出具的、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对应的款项,视为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真实案例

南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公司)承包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工程,双方在多份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20%可用于抵扣商品房购房款。2015年至2017年期间,南通某公司及其南通分公司先后出具16份载有具体房号的收据,确认收到抵工程款的房款合计9138139元,另有40万抵房款由项目负责人郑某个人出具借条。

后南通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以房抵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予认可该部分款项为已付工程款,要求江苏某公司另行支付欠付工程款767万余元及利息,同时明确江苏某公司可就以房抵款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江苏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南通某公司、郑某返还抵款房款。一审法院判决南通某公司赔偿江苏某公司9138139元及利息,郑某赔偿40万元及利息。南通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通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出具的收据真实有效,分公司的行为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且仲裁已明确该部分款项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22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领域以房抵款操作需规范,建议直接与承包方总公司签订书面抵款协议,明确抵款房屋的具体房号、抵款金额、对应抵扣的工程款项目,避免仅持有分公司收据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材料,后续产生效力争议。
  2. 以房抵款全流程要留存完整证据:双方关于抵款合意的沟通记录、承包方出具的载有明确房号和抵款性质的收据、后续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具发票的全套凭证都要妥善留存,发生纠纷时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3. 若仲裁或诉讼中以房抵款的主张未被支持,要及时就已交付的房屋提起返还或损害赔偿之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