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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公共通道滑倒受伤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经营场所将部分区域转租给第三方商户的,是否还需要对消费者在公共通行通道因设施隐患受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与第三方的内部转租约定能否免除对消费者的法定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279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公共通道属于消费者进入、离开经营场所的必经路径,且该区域属于经营者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设施由经营者实际管理的,无论经营者是否将部分区域转租给第三方,都需要对该区域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与第三方的内部转租、费用分担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新案例

2022年8月,曾某某在东台某超市二楼购物后,经一楼离场必经通道时,因通道上方中央空调滴水导致地面积水,不慎滑倒致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曾某某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一审法院查明案涉通道属于超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超市未及时清理积水也未设置警示标识,酌定超市承担50%赔偿责任,合计赔偿79218.97元。

超市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仅承租二楼区域,一楼已经转租给其他服装商户,空调并非其所有和使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和证据核验,认定超市一审已自认承租案涉场地一二楼、空调配电间属于超市管理范围,超市内部转租约定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279号
  •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要对所有开放给消费者的公共区域、通行通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出现积水、地面湿滑、设施故障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清理、维修,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不能以区域转租、设施不归自己所有为由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后若有证据证明损害由第三方导致的,可另行向第三方追偿。
  2.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公共场所通行时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也需要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受伤后要及时拍摄现场照片、留存报警记录、就诊凭证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3. 经营场所转租部分区域的,建议在转租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提前固定责任分担依据,减少后续追偿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