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对账单约定5日未回复视为无异议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对账单约定5日未回复视为无异议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交易中,卖方向买方发送载明“5日内未回复视为认可对账单金额”的对账函,买方未予回复且后续多次作出还款承诺的,能否直接认定欠款事实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419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情形下可以认定欠款事实成立。首先,对账函中约定的“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规则符合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只要买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实际收悉对账函且知悉约定内容,就应当受该规则约束;其次,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反而在后续沟通中多次以“无力还款”“待回款后支付”等理由拖延还款,未对欠款金额提出任何实质反驳,该行为可视为对对账金额的默认;最后,对账函与双方的催款沟通记录、还款承诺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买方关于“对账函为单方制作无法律效力”的抗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张某甲与陆某甲长期存在活动板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1月20日张某甲向陆某甲发送对账单,明确载明尚欠货款356000元,同时约定“收到对账单之日起5日内未完成核对或未给予答复,视为认可上述金额”。陆某甲收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续多次在微信沟通中以无力还款为由要求延期,明确承诺2024年全部结清欠款。后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陆某甲支付货款及利息,陆某甲反诉主张其已超付货款394000元,要求张某甲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对账单与持续催款记录、陆某甲的还款承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欠款事实;陆某甲提交的付款凭证均形成于对账之前,且部分为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无法证明超付事实。最终判决陆某甲支付张某甲货款356000元及对应利息,驳回陆某甲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41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定期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因账目不清产生争议; 2. 卖方发送对账函时可明确约定异议期限及逾期未提异议的法律后果,同时留存好发送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3. 买方收到对账函后如果对金额有异议,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消极不回复的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认对账金额; 4. 当事人提出反诉主张超付货款的,应当提交形成于对账之后的付款凭证,仅提交对账前的交易记录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