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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高空坠物砸伤已获工伤赔偿还能向第三方索赔?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4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施工场地被高空坠物砸伤构成工伤,在已经获得全额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向施工方、场地发包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高空坠物侵权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46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并不冲突,劳动者因第三方侵权构成工伤的,即便已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依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但主张侵权责任的一方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主体身份、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仅靠单一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侵权主体。其次,场地发包方已经将施工场地实际移交承揽方管理,且双方明确约定发包方无需进场监管的,发包方无需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于某系大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公司委派至寿光市某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参与设备安装工作。2016年12月7日,于某在一层地面拆设备包装时,被上层掉落的槽钢砸中头部,先后被认定为工伤、一级伤残,已全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于某认为案涉槽钢是盐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操作不慎掉落,寿光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场地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于某被高空坠落的槽钢砸伤,但无法证明槽钢的所有人、管理人为盐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也无法证明槽钢坠落系该公司员工操作所致,于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寿光市某某有限公司已将施工场地实际移交大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且双方明确约定发包方无需进场监管,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463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遭遇第三方侵权构成工伤的,事发后第一时间要固定侵权主体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录像、报警记录、多份目击证人证言、侵权方协商沟通记录等,仅靠单一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侵权主体的依据。
  2. 场地发包方将场地交由第三方施工的,建议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部由承揽方承担,发包方不参与现场管理,避免后续被主张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 高空坠物致害事件发生后,建议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固定现场证据、核实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