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结算协议签字后能以出资不实、受胁迫为由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4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关系中,双方签订退伙结算协议后,一方能否以协议记载的出资不实、签订时受胁迫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495号生效判决解答:退伙结算协议是合伙人就退伙事宜达成的最终清算合意,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有见证人见证,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主张签订协议时受胁迫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需在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申请撤销协议,仅以口头主张胁迫、后续支出凭证抗辩出资不实的,不足以推翻退伙结算协议的效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真实案例
邹某与刘某2024年1月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接盐城某某卫生院装修工程,后案外人施某某退伙。2024年4月邹某提出退伙,双方于2024年4月16日签订《关于邹某退场涉及相关费用的协议书》,明确邹某实际投资149740.5元,加上工资、设施使用费等合计应付邹某209740.5元,协议有双方签字及记账员张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刘某先后向邹某支付108000元,剩余款项未付。
邹某起诉索要余款后,刘某抗辩协议系受邹某胁迫签订,且协议记载的出资额不实,存在虚列支出情形,一审中刘某曾反诉要求撤销协议,后当庭撤回反诉。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退伙协议合法有效,扣除双方均认可的刘某代付工人工资8710元后,判决刘某支付邹某剩余款项93030.5元及对应利息。刘某不服上诉至盐城中院,盐城中院二审认为刘某未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情形,也未行使撤销权,其提交的支出凭证无法证明系邹某退伙前的费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495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退伙结算协议是合伙人对合伙期间投入、债权债务、利润分配的一次性最终清理,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对全部账目,确认所有金额无误后再签字捺印,签字即视为认可协议全部内容,事后若无充分有效证据,很难推翻协议效力。
- 若确有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一定要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受胁迫的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逾期撤销权消灭,再以协议签订存在瑕疵为由抗辩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 退伙结算建议尽量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时间、逾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同时留存好协议原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若后续产生纠纷可直接作为维权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