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签订劳务合同无效后法定代表人微信发的结算单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4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独资股东通过微信发送的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单,能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有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49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便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因承包人无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折价补偿;其次,案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许某是发包方现场全权代表,发送结算单时许某还是发包方100%持股的法定代表人,承包方李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结算权限,即便结算单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属于有效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最后,发包方不能举证证明结算金额存在错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结算单确定的金额支付欠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上海某有限公司将盐城某厂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劳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某,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许某为发包方现场全权代表。李某进场施工后于2022年10月退场,案涉工程2023年3月由业主方实际入住使用。2024年3月,时任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100%独资股东的许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结算单,明确核算工程量、已付款、欠付工程款为129300元。后上海某公司、许某以结算单无公章、合同无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许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无公章结算单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2. 案涉工程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以拒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劳务合同因李某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李某有权主张折价补偿;许某作为合同约定的现场全权代表、时任法定代表人兼独资股东,其发送的结算单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有约束力;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算金额有误,其上诉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工程款1293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许某、现独资股东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4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个人尽量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项目,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维权风险;
- 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好施工记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结算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若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发送的电子结算单,要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始沟通载体,避免对方事后不认账;
- 发包方如果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并留存异议证据,擅自使用工程后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做好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隔离,规范财务记账,否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后续转让股权,也不能免除持股期间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