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多付工程款能要求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5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包方与施工方存在多个合作项目时,无施工方盖章的付款申请表对应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指定项目的已付工程款?超付的工程款能否要求返还?施工合同约定开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明确税率的,超出实际开票税率的费用能否主张发包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50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多个独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应当分别核算,不得随意混同抵扣,施工方主张款项对应其他项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付款申请表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施工方实际收取款项且无法证明该款项属于其他已结清项目的,即使付款申请表无施工方盖章,也可认定为标注项目的已付工程款; 3. 发包方超付的工程款属于施工方不当得利,施工方应当返还超付部分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施工合同仅约定开票代缴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明确税率、税种范围的,施工方主张超出实际开票税率的费用,需要举证证明该费用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否则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9年,盐城某有限公司(施工方)承包江苏某甲有限公司(发包方)盐城德惠某甲三期木工工程,双方结算确认该项目工程款总价为1149.04万元。2021年8月,发包方支付50万元承兑汇票,对应付款申请表明确标注为盐城项目工程款,但无施工方盖章。施工方认可收到该款项,但主张该50万是支付双方合作的另外东海项目的工程款,同时反诉主张合同约定开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应按4.65%税率计算,要求发包方支付额外税费18.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合作的东海项目工程款已全额结清,结清款项中不包含案涉50万元;施工方提交的税率4.65%的单据无项目信息、无主体确认,无法证明与本案关联性。最终法院认定案涉50万元为盐城项目超付工程款,判决施工方返还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施工方的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50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发包方存在多个合作项目的,每笔付款的转账备注、付款申请、委托付款函都应当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避免项目款项混同产生争议; 2. 委托项目负责人对接工程款的,应当明确书面授权范围,发包方付款前应当核验施工方盖章的委托付款手续,避免无授权人员擅自变更付款用途引发纠纷; 3. 施工合同中约定开票税费承担条款的,应当明确约定税率、包含的具体税种范围,避免约定不明产生额外费用争议; 4. 施工方收到工程款时应当及时核对款项对应项目,发现超付或者对应项目不符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认可款项用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