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案外人转账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款?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5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其向案外人的转账属于对本案借款的还款,法院如何认定?借款人单方在转账备注“还本金”能否优先抵扣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57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借款人向案外人的转账,若后续借款的借条金额、利息支付标准均未扣除该笔转账金额,且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不能认定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其次,债务人在转账时单方备注的还款性质,未得到债权人认可的,不属于双方合意的约定,还款抵扣顺序应当按照法定的“先息后本”规则执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徐某、马某甲夫妇先后向吉某甲出借三笔款项合计110万元,分别约定了利息。后吉某甲主张其2018年向徐某长子马某乙转账的10万元、2019年委托他人向马某甲转账的10万元为本案还款,且2025年转账还款时单方备注“还本金”应当优先抵扣本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查明吉某甲在上述两笔转账后出具的后续借条金额、每月支付利息的标准均未扣除20万元,且双方存在其他现金往来,因此该20万元不能认定为本案还款;吉某甲单方备注的“还本金”未得到债权人认可,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先本后息的约定,因此适用法定先息后本规则。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某甲需向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11249.98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57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还款时应当直接向借条载明的出借人账户转账,若委托他人收款或向他人还款,必须签订书面的确认文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若双方约定还款优先抵扣本金,必须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双方合意,仅单方在转账备注的内容无法对抗法定抵扣顺序; 3. 多笔连续借款的利息支付记录、借条出具金额可以作为认定借款本金、利息约定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转账凭证、沟通记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