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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发包方主张电缆不合理损耗能否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5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主张提供的电缆领料量与鉴定的实际敷设量存在差额属于不合理损耗,要求抵扣工程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583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方的该类主张若要获得法院支持,需同时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电缆损耗由劳务施工方承担,且约定了合理损耗比例;二是发包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差额部分确实属于施工方过错导致的不合理损耗,而非正常施工预留、理论测算与实际施工的误差;三是发包方能够举证证明不合理损耗的具体损失金额。若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发包方以电缆不合理损耗为由要求抵扣工程款的主张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叶某将射阳港电厂电缆敷设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双方签订《工程协议》约定按实际敷设长度结算劳务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产生争议,王某起诉要求叶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1万余元。一审中经鉴定王某实际施工对应的工程价款为1171613.6元,扣除已付的1074500元,尚欠97113.6元。叶某上诉主张领料的电缆总量与鉴定敷设量存在6万余米差额属于王某导致的不合理损耗,要求抵扣工程款,同时要求王某承担120%的鉴定费赔偿、扣除2万元偷盗电缆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合同未约定电缆损耗由王某承担,王某仅提供劳务,材料损耗风险应由发包方叶某承担;其次鉴定的敷设量是抽样推算得出,与实际领料量存在差额符合施工预留、正常损耗的常理,叶某无证据证明差额是王某过错导致的不合理损耗;第三叶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偷盗电缆的行为,鉴定费是为查明工程量产生的必要支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额外损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叶某需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97113.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5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材料损耗的承担主体、合理损耗比例、超出合理损耗的核算方式和责任承担规则,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 2. 发包方如果认为施工方存在不合理使用、偷盗材料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双方共同签字的损耗确认记录、报警回执、第三方见证的材料清点记录等,仅靠单方拍摄的照片无法证明损失与施工方的关联性。 3. 劳务施工方应当注意留存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凭证、材料领用的签字记录,避免结算时发包方以材料损耗为由恶意拖欠工程款。 4. 申请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判定分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导致产生的鉴定费一般由拒绝结算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