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戴手套操作车床受伤,雇主还能被判担责50%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6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作坊内操作车床时,因戴手套操作机床导致右手被卷入受伤。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这是劳动者自身违规操作造成的,自己最多只愿承担20%责任,甚至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那么,在提供劳务者确有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雇主是否仍可能被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苏09民终4627号案件中重点处理的争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627号生效判决分析:提供劳务者违规操作,并不当然意味着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完全免责。法院通常会从两个层面判断责任比例:一是劳动者是否违反基本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尽到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和风险提示义务。
本案中,朱某长期从事车床相关工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戴手套操作车床存在明显危险,其未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
但法院同时认为,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他人在其作坊内从事机床加工活动。机床操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唐某即使主张现场张贴过警示标识,也仍应进一步证明其已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管理。唐某未能充分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因此对事故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责任比例的判断:唐某对朱某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征和律所认为,该案对小作坊、个人雇佣加工、临时劳务用工场景具有较强参考意义:只要劳动者是在劳务场所、从事劳务范围内的工作受伤,接受劳务一方就不能仅以“对方自己操作不当”为由直接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2月,唐某雇佣朱某从事车床工作。同年5月2日17时许,朱某在唐某作坊内操作机床车轴时,因戴手套操作导致右手被机床卷入,手指受伤。朱某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被评定为90日、60日、60日。
争议焦点:二审的核心争议是:一审认定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唐某认为,朱某受伤完全是其自身违规戴手套操作车床造成,且事发时疑似下班后自行加工“私活”,唐某不应承担50%责任。
法院观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主张朱某系干私活,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但其提交的视频、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朱某事发时并非提供劳务。朱某是在唐某提供的劳务场所内因操作机床受伤,一审认定其系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并无不当。
关于过错比例,法院认为:朱某作为车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安全常识,戴手套车轴导致受伤,对自身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唐某作为雇主,应加强对提供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别是机床操作具有危险性,更应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唐某虽主张张贴了安全警示,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已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亦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唐某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确定唐某按50%责任赔偿朱某相关损失,在扣减已支付款项后,仍应赔偿朱某56635.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627号
-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谁违规”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法院更看重双方是否分别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义务。对接受劳务一方而言,尤其是小作坊、个人承揽加工、熟人帮工式用工,不能因为规模小、没有正式企业管理制度,就忽视安全培训和现场管理。
征和律所建议接受劳务一方至少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 固定安全制度:对机床、电焊、切割、高空作业等危险性岗位,应形成书面安全操作规程。
- 留存培训证据:岗前安全告知、操作规程签收、现场培训照片或视频、微信群安全提醒等,都可能成为证明已尽管理义务的重要证据。
- 强化现场管理:仅张贴“禁止戴手套操作”等标识不一定足够,还要对明显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 明确劳务范围:如果主张劳动者是在干私活、擅自操作设备,必须有考勤、任务安排、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对提供劳务一方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醒:从事危险作业时,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便事故发生后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若自身存在明显违规操作,法院也会依法扣减相应赔偿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