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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书面借条仅凭微信聊天能认定借款合意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7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没有书面借条,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要求聊天记录使用方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720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账号使用人是借款人本人,且有明确的借款意向表达、出借人按指示完成转账、借款人确认收到款项的,即便没有书面借条,也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法院通过微信添加时的身份备注、多次语音沟通的声音特征、后续借款人开走抵押车辆的关联行为等多维度证据,最终认定微信号使用人是龚某甲,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真实案例

龚某甲通过微信向彭某甲借款,先后提供父亲龚某乙、其控制的盐城某有限公司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彭某甲按指示累计转账31万元,转账均备注“借用”,龚某甲微信回复“收到”“谢谢”等。后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龚某甲仅转账还款21000元,剩余款项未还。一审审理中龚某甲辩称涉案微信号由父亲龚某乙使用,其未向彭某甲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结合微信添加时的身份备注、多次语音沟通的声音特征、后续龚某甲开走案涉抵押装载机并微信告知彭某甲的行为,认定微信号使用人为龚某甲,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判决龚某甲与盐城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剩余借款289000元及逾期利息。二审驳回龚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72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民间借贷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用口头或微信沟通产生举证风险;2. 若无法及时出具书面借条,要留存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可通过语音通话、视频确认借款人身份,避免对方以账号非本人使用为由抗辩;3. 若借款人主张微信账号非本人使用,出借人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结合聊天中的身份表述、语音特征、关联行为等证据进行举证,有效反驳对方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