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主体结构导致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9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人将项目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以合同约定的下浮率、未达省优标准、高估冒算审计费、代付农民工工资罚款等理由扣减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95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其次,合同约定的下浮率仅适用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发包人主张对全部工程价款适用下浮率无合同依据;第三,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超出合理期限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第四,发包人主张扣减省优违约金、审计费、代付工资罚款等费用的,必须举证证明费用产生符合合同约定且属于案涉工程范围,否则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从江苏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盐城某变电站工程项目后,将项目核心土建部分分包给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某电气公司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建工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18273843.11元,判决某电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34万余元及利息。某电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案涉分包合同有效、工程价款应整体下浮、应扣减省优违约金、高估冒算审计费、代付农民工工资罚款等合计275万余元。
法院观点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建工程属于变电站主体结构,某电气公司分包主体结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无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应作为造价依据,下浮率仅适用于增项工程,整体下浮无合同依据;某电气公司拖延审计超合理期限,且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某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未达省优系建工公司原因、审计费适用条件成就、代付工资属于案涉工程范围,故对其扣减费用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95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单位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前核实分包范围是否属于项目主体结构,避免因合同无效产生维权风险; 2. 发包人主张扣减各类费用必须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事实证据,仅凭单方审计初稿、未举证关联性的费用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超过6个月合理期限的,承包人可以及时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合同中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罚款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罚款金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